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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8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封微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封微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8750号原告:南京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物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嫩江路19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开元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杏兰、韩波,女,开元物业公司员工。被告:封微微,女,1984年9月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铁峰,男。原告开元物业公司与被告封微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元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杏兰、韩波,被告封微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铁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元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物业费4810.00元、公摊水电费508.7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室业主,原告系香山美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为该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因被告未支付2013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物业费、公摊水电费,故诉至法院。被告封微微辩称,其系××室业主,对公摊水电费同意支付。因原告在该小区物业服务期间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如其房屋渗水,未帮助其处理;安全保卫不到位且无监控设施,造成其财产被盗及小区部分业主窗户玻璃被砸碎,不能得到处理;公共绿地被其他业主改成院落不处理,垃圾不及时清理,造成小区环境混乱等。基于上述原因,其对所欠物业费同意按90%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封微微系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室系(建筑面积121.23平方米)业主,原告开元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在该小区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封微微应缴纳2013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物业费物业费4810.00元(每平方米按0.80元/月计算)、公摊电费508.70元。关于被告的辩解意见,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本院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酌定被告支付物业费4600元。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封微微物业服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龙润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4600.00元、公摊电费508.7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封微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道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