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琴、曹沛与桂锡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琴,曹沛,桂锡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459号申请人:朱琴,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人:曹沛,男,199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桂锡斌,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琴、曹沛诉被告桂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琴、曹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桂锡斌民价值2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桂锡斌享有的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25万元的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行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石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