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刘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957号原告:王某,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男,57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