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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刘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957号原告:王某,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男,57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