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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晓玲与左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玲,左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民初973号原告:吴晓玲,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自由职业,住上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珮珮,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上高县劳动局公务员,住新城区,(系原告女儿)。被告:左一平,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原告吴晓玲与被告左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晏胜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晓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珮珮、被告左一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晓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息贰佰万元整;2、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收回之日,利率按被告所打借条(月利率1分5)为准(减去被告已支付两年银行存贷款利息共计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份左一平需要资金周转,向吴晓玲要求借款200万元整,原告自身无这么多钱,因此原告的女儿潘珮珮2015年5月1日就从上高农商银行镜山支行贷款贰佰万元给了被告,按被告要求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其中120万元转到了被告嫂子赵红梅名下,80万元转到被告母亲潘桂莲名下。当天被告打了贰佰万元借条一张。因银行贷款2017年5月3日到期,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还款未果,造成原告损失,特具状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左一平辩称,被告从来没有说需要资金周转问原告借过钱。被告自己上班的,不需要这么多钱,原告说按照被告要求把钱打到谁账上都是乱说的,被告哥跟嫂子也离婚了。被告本人都不知道原告说的这些。借条被告是打了一张给原告。被告支付了50多万利息给原告,但是被告不知道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损失。这笔钱不是被告在实际使用,但是被告付了很多利息给原告。被告第一年付了360000元利息,第二年付了180000元。上一个案子2017赣09**民初877号判决被告做担保,这是同一笔2000000元,我请求驳回第二次诉讼请求,我只承担一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日,被告左一平因家里急需资金向原告吴晓玲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吴晓玲因无足够钱便通过其女儿潘珮珮向上高农商银行镜山支行贷款2000000元,然后通过潘珮珮的银行账户向被告的母亲潘桂连转账800000元,向被告的嫂子赵红梅转账1200000元。之后被告左一平向原告吴晓玲补打借条,借条约定:今借到吴晓玲人民币贰佰万整,月息1分5。但出具借条的时间是2015年5月1日。被告左一平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4月底。由于潘珮珮向银行所贷款项属于一年一贷,必须先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才会发放下一年度贷款,所以2016年5月3日,被告左一平直接将该笔借款归还给潘珮珮后,潘珮珮再将贷款归还了银行。2016年5月4日,银行将2000000元贷款发放给潘珮珮,同日潘珮珮通过银行再次向被告的母亲潘桂连转账800000元、向被告的嫂子赵红梅转账1200000元,合计2000000元。之后左一平因资金困难每月仅支付利息15000元,一直支付到2017年5月3日,尚欠利息180000元。之后,原告吴晓玲多次向被告左一平追索借款本息未果,遂导致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左一平向原告吴晓玲借款200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由被告左一平向原告吴晓玲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吴晓玲请求2000000元借款利息以月息1.5分计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晓玲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80000元(之后按月息1.5分从2017年5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结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左一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婷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