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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上游申请彭中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上游,李志强,彭中仁,株洲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袁上游,男,汉族,1958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雷打石镇仙鹅村上铁组15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58********。被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商城社区攸衡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68********。被执行人彭中仁,男,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严家乡新村*栋***室,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64********。被执行人株洲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曦美苑1栋2114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上游与被执行人李志强、彭中仁、株洲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海涛审判员  刘晋强审判员  袁华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