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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与张海涛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张海涛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朝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6792091F。负责人:朱云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兆勇,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涛,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上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张海涛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7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上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店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褚颍芬审判员  孙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贺娟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