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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艾凯(上海)洋酒销售有限公司、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艾凯(上海)洋酒销售有限公司,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2479号原告:深圳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周国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女。被告:艾凯(上海)洋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XX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浦伟,职务不详。被告: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邵先涛,职务不详。原告深圳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公司)与被告艾凯(上海)洋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凯公司)、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格拉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艾凯公司及道格拉斯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通知其应诉并送达诉讼文书。2017年7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怡亚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到庭参加诉讼。艾凯公司、道格拉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怡亚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艾凯公司向怡亚通公司支付拖欠的代垫费用1,287,490.59元及其利息损失(以1,287,490.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1.3倍,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2.请求艾凯公司向怡亚通公司支付退货货款67,109.90元;3.诉讼费由艾凯公司承担;4.在艾凯公司不能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的情况下,请求道格拉斯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时,怡亚通公司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日,道格拉斯公司(甲方)与怡亚通公司(乙方)签订《电子商务平台经销协议》及《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以下合并简称前合同),前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AKata&AK47品牌系列产品在电子商务平台的经销商,经销权的时间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所有需要甲方承担的费用必须由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支出,所有由于促销活动、市场推广等费用,甲方和乙方需经过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同时在促销活动、市场推广结束后乙方需要提供该期间的准确销售明细(包括时间订单数量金额等)以及库存详细清单等作为核销依据,如提供虚假数据,甲方一律不予承担及核销;等等。同年10月21日,道格拉斯公司(甲方)、怡亚通公司(乙方)、艾凯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合同义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与丙方约定,甲方将前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丙方行使或履行,乙方同意该合同权利义务的整体转让;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由丙方承担甲方在前合同中的法律责任,甲方与乙方之间基于前合同的任何法律关系终止;若丙方无法承担,对应责任依然由甲方全权承担;等等。怡亚通公司为了方便财务结算,同日又与艾凯公司签订《电子商务经销协议》及《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以下合并简称后合同),后合同与前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仅经销权起算时间起记载为签约当日。2015年8月24日,怡亚通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在主合同约定销售产品的基础上增加产品:洋酒品牌系列产品;等等。同日,怡亚通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京东为怡亚通公司洋酒品牌商品的指定经销商;授权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上述协议签订后,艾凯公司向怡亚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两份,授权魏某某(授权邮箱XXXXXXXX@XXXXXXXXX.com)、仇某某(授权邮箱XXXXXXXX@XXXXXXXXX.com)负责处理与怡亚通公司的往来业务,并确认两人的行为与艾凯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截至2016年6月1日,怡亚通公司通过上述授权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com、XXXXXXXXX@XXXXXXXXX.com)与魏某某及仇某某协商后,经艾凯公司确认的垫付费用共计1,287,490.59元。上述垫付费用艾凯公司始终未予返还,道格拉斯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为清偿的义务。为尽早收回欠款,怡亚通公司不断与艾凯公司、道格拉斯公司协商付款事宜。但艾凯公司和道格拉斯公司均推脱责任不予理睬。为此,怡亚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艾凯公司返还垫付的市场支持等费用1,287,490.59元,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向怡亚通公司支付以1,287,490.59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付的损失。如艾凯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要求道格拉斯公司履行上述债务。艾凯公司、道格拉斯公司未作答辩。怡亚通公司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1.2015年8月1日《电子商务经销协议》、《补充合同》及报价单;2.《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3.2015年10月21日《电子商务经销协议》、《补充合同》及报价单;4.与艾凯公司、道格拉斯公司增票明细;5.招商银行付款回单;6.怡亚通公司与京东公司补充协议及授权书;7.艾凯公司出具给怡亚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2份;8.怡亚通公司与代理人在授权邮箱内的往来邮件12份、京东邮件附件及京东结算确认函;9.2015年11月25日邮件。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对怡亚通公司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怡亚通公司虽先后与道格拉斯公司、艾凯公司签订了前合同及后合同两份协议,但两份协议内容完全相同,签订后合同的目的只是为了便于怡亚通公司财务上的结算,两份协议具有同一性,后合同乃前合同的延续,两者应视为同一份协议。艾凯公司作为最终的合同主体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其次,根据现有证据,怡亚通公司在与艾凯公司的代理人仇某某、魏某某协商一致后为艾凯公司垫付了京东网的促销活动、市场推广等费用共计1,287,490.59元,艾凯公司拖欠上述费用拒不返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前合同签订后,怡亚通公司、道格拉斯公司及艾凯公司又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一份,三方明确约定,怡亚通公司同意道格拉斯公司将前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艾凯公司行使或履行,但艾凯公司无法承担前合同中义务的,对应责任依然由道格拉斯公司全权承担。道格拉斯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作出的上述承诺,应视为广义上的债务加入。在艾凯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道格拉斯公司应就其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对艾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怡亚通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艾凯公司、道格拉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艾凯(上海)洋酒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深圳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垫付费用1,287,490.59元;二、艾凯(上海)洋酒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损失(以1,287,490.59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付);三、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应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艾凯(上海)洋酒销售有限公司、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18元,由艾凯(上海)洋酒销售有限公司、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嘉骏人民陪审员  吴国妹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袁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