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监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春成与华继连、陈丹如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监4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成,男,195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华继连,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陈丹如,女,1963年1月2日生,回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徐长波,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华继梅,女,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秀街6号。法定代表人:华继连,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春成与被执行人华继连、陈丹如、徐长波、华继梅、大连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大连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大证民字第7660号公证书、(2014)大证民字第58012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李春成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城以本案长期未能执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或移送至其他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为有利于该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公证处(2014)大证民字第7660号公证书、(2014)大证民字第58012号执行证书由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炳坤审判员 宫 羽审判员 王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隋彦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