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胡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胡国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479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869971321H。负责人景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明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德霞,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胡国珍。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胡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国珍银行存款496514.8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国珍银行存款496514.8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亚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