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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起贵、钟达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起贵,钟达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435号之一申请人:黄起贵,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申请人:钟达万,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申请人黄起贵与被申请人钟达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起贵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达万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提供被申请人钟达万的银行账户作为财产线索。担保人黄玉林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三官坑住宅小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作担保。本院已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桂0602民初43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信息有误,故该裁定无法成功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起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达万银行存款1992800元(户名:钟达万,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防城支行,账号:62×××68)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钟达万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本院实际冻结、查封、扣押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起贵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