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贾永清与唐明春、谢家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永清,唐明春,谢家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永清,女,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明春,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家庆,男,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上诉人贾永清因与被上诉人唐明春、谢家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上诉人贾永清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7年6月29日前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人贾永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永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