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太见与邢奇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太见,邢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恢17号申请人周太见,男,生于1963年2月,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邢奇伟,男,生于1981年10月,汉族,住。申请人周太见与被执行人邢奇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2003)南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恢1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