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82号原告: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郑营乡鄄菏公路东南环路北。法定代表人:申玉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油民,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61743392。负责人:郝春峰,该公司副总经理。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长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文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