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世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2刑初80号公诉机关开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玉,男,1994年3月2日生,汉族,职高文化,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2017年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同年8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妍霁、代理检察员郭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世玉醉酒后驾驶云G×××××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开远市一行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一行路与强盛路交叉口时,该车右侧与停放在道路东侧的云G×××××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刘世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通司鉴中心【2016】理化检字第07640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刘世玉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0.93mg/100ml血。因被告人刘世玉对该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云通司鉴中心【2017】理化检字第00038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重新鉴定,被告人刘世玉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0.39mg/100ml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列举了相关证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世玉的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刘世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庭审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世玉醉酒后驾驶云G×××××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开远市一行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一行路与强盛路交叉路口时,该车右侧与停放在道路东侧的云G×××××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刘世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通司鉴中心【2017】理化检字第00038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重新鉴定,被告人刘世玉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0.39mg/100ml血。上述案件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刘世玉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赔偿协议、收条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世玉明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违法行为,故意而为之,且酒精含量达220.39mg/100ml血,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世玉自愿认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世玉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根据被告人刘世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世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员邓南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沐晓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