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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海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吴海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186号原告:河南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金华路69号院8号楼1单元1-2层M104号。法定代表人:曾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爱,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海涛,男,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本案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德宝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德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俊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安乐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