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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万宝、李成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宝,李成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万宝,男,194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成阳,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陈万宝与李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佳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