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郑文艺刘云必等与赵波何漫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峰,刘在波,刘云必,张泽林,张永鹏,黄洪强,任国见,郑文艺,赵波,何漫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978号原告:刘海峰,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刘在波,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刘云必,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张泽林,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张永鹏,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黄洪强,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任国见,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郑文艺,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上列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波(又名赵昌波),男,约31岁,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治安村*组,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何漫禅,男,约60岁,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刘海峰、刘在波、刘云必、张泽林、张永鹏、黄洪强、任国见、郑文艺与被告赵波、何漫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海峰、刘在波、刘云必、张泽林、张永鹏、黄洪强、任国见、郑文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峰、刘在波、刘云必、张泽林、张永鹏、黄洪强、任国见、郑文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峰、刘在波、刘云必、张泽林、张永鹏、黄洪强、任国见、郑文艺撤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已由原告刘海峰、刘在波、刘云必、张泽林、张永鹏、黄洪强、任国见、郑文艺预交657元),减半收取计65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海峰、刘在波、刘云必、张泽林、张永鹏、黄洪强、任国见、郑文艺负担。审 判 长 王 充代理审判员 胡显斌人民陪审员 庹顺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蒋代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