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潘文芳与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芳,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1698号原告:潘文芳,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鸣、谢薇,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贵安经济开发区科技楼。法定代表人:严敏,总经理。原告潘文芳与被告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华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文芳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代华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文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时代华奥公司向潘文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潘文芳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计至时代华奥公司向潘文芳实际交房之日止);2、时代华奥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8日,潘文芳与时代华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潘文芳购买时代华奥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连江县潘渡乡×ד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楼××商品房××套,潘文芳一次性支付购房款1664357元,时代华奥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潘文芳交付上述商品房,若时代华奥公司逾期交房,潘文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时代华奥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日向潘文芳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时代华奥公司至今未将符合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潘文芳使用,严重侵害了潘文芳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时代华奥公司未作答辩。潘文芳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因时代华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8日,潘文芳与时代华奥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购买由时代华奥公司建设的位于连江县潘渡乡×ד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楼××单元××号商品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55.43平方米,……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3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3、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零千壹百陆拾陆万肆千叁百伍拾柒元整。……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1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签署本合同当日付清全部房款,计人民币零仟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叁佰伍拾柒元整。……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壹(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潘文芳向时代华奥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1664357元,但时代华奥公司至今未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潘文芳使用。本院认为,潘文芳与时代华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潘文芳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向时代华奥公司付清全部购房款,已履行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而时代华奥公司至今未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潘文芳使用,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关于其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之约定,构成违约,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之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诉讼中,时代华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潘文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潘文芳已付购房款16643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向潘文芳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3元,由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锦生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