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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峰与郝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郝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802号原告刘峰,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生,住九台市.被告郝振华,男,汉族,1971年4月2日生,住九台市.本院认为,原告刘峰与被郝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