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峰与郝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郝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802号原告刘峰,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生,住九台市.被告郝振华,男,汉族,1971年4月2日生,住九台市.本院认为,原告刘峰与被郝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