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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行审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洪伟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洪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82行审104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勇,局长。被执行人洪伟平,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字[2007]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建土政罚字[200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6年10月,建德市梅城镇顾家村村民洪伟平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在建德市梅城镇顾家村占用基本农田120平方米用于建房,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现已完工。2007年3月26日,建德市梅城国土所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当场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建土梅停字[2007]12号)。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破坏基本农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梅城镇顾家村村民洪伟平退还非法占用的120平方米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建造的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房屋;并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07年4月19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积催字[2017]第31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所有义务。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字[200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洪伟平退还非法占用的120平方米土地及拆除违法建造的120平方米房屋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建德市梅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