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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0903民初290号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告益阳绿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市瑞嘉苗木有限公司、曾瑞、鲍海燕、黄睿、曾毅、曾德基、谢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益阳绿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市瑞嘉苗木有限公司,曾瑞,曾毅,鲍海燕,黄睿,曾德基,谢金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290号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负责人周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皮立清,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益阳绿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毅。被告益阳市瑞嘉苗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瑞。被告曾瑞。被告曾毅。被告鲍海燕。被告黄睿。被告曾德基。被告谢金莲。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告益阳绿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市瑞嘉苗木有限公司、曾瑞、鲍海燕、黄睿、曾毅、曾德基、谢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750元,减半收取62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汤洪兵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唐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