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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与被告高夏银行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高夏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5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青、仝艳丽,该公司员工。被告:高夏,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与被告高夏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