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师翠芳与被告刘明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翠芳,刘明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625号原告:师翠芳,女,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被告:刘明文,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告师翠芳与被告刘明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师翠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师翠芳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