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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师翠芳与被告刘明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翠芳,刘明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625号原告:师翠芳,女,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被告:刘明文,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告师翠芳与被告刘明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师翠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师翠芳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