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伊春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文芝、徐志库、徐占峰、陈伟峰、姚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文芝,徐志库,徐占峰,陈伟峰,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治国职务总经。。被执行人徐文芝,女,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住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徐志库,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住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徐占峰,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哈尔滨松花江北强制戒毒所戒毒。被执行人陈伟峰,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姚亮,女,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春区。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文芝、徐志库、徐占峰、陈伟峰、姚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年6月6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忠审 判 员 周德才代理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邓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