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安与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安,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安,男。被执行人: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2702。法定代表人:赵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安与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明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5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5232.1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传唤被执行人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到庭,被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已于2016年8月给付李明安95232.18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确认收到该钱并确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5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