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跃琼与被执行人李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跃琼,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149号申请人:吴跃琼,女,1971年生,汉族,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李勇,男,1976年生,彝族,现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跃琼与被执行人李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李勇应支付吴跃琼工程款人民币48200元,案件受理费1030元,合计49230元。被执行人李勇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剩余29230元。二、执行费639元由被执行人李勇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富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