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1民初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746法裁与耿志平、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裁,耿志平,XX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5746号原告:法裁,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耿志平,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XX,女,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法裁诉被告耿志平、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志平、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法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3万元及约定的利息。耿志平、XX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耿志平、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志平、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法裁3万元及从2016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76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判员  苏胜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丛洋(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