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恢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自贡德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德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恢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自贡德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曾维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曾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自贡德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2014)贡井民二初字4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137031.73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并请求对该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零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137031.7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