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财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魏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财保1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露光,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申请人:魏建,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杨露光与被申请人魏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川1622财保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魏建在重庆一斗香酒类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66.6666%的股权。2017年8月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杨露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魏建被保全财产及申请人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杨露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魏建在重庆一斗香酒类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66.6666%股权的冻结;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杨露光所有的川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畅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