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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晓军与高家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军,高家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962号原告:朱晓军,女,汉族。被告:高家球,男,汉族。原告朱晓军与被告高家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朱晓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10000元以及利息9898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3年6月26日和2013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0元,约定月息按2.5%,期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了28500元利息,后被告因无力偿还借款和利息,遂于2015年7月8日根据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出具了一张210000元的借条(同时将两张原始借条收回),约定月息2.5%,借期半年,期限届满经再次频繁催讨未果,特诉请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均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且原告亦未再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其他具体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晓军的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5935元,退回原告朱晓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陶龙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孙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