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新良与朱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新良,朱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2093号原告:邱新良,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朱一,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邱新良与被告朱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朱一归还借款3.4万元及违约金0.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朱一于2017年4月16日向原告邱新良借款3.4万元,约定于2017年5月10日前还清。若被告朱一逾期还款,应支付原告邱新良违约金2万元。借款后,被告朱一未按约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邱新良借款本金3.4万元及违约金0.2万元,共计3.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朱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伊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