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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东八里信用社与张全林、张彦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东八里信用社,张全林,张彦明,魏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6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东八里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文明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张爱军。被执行人张全林,男,196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张彦明,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魏志彬,男,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与张全林、张彦明、魏志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勇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