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4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辩护人庄昱峰,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王井行政村张刘庄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上海市。辩护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及辩护人庄昱峰、郁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伙同他人至本区曹路镇上川路XXX号上海金融学院仓库内,窃得电缆线共62米(价值人民币4,712元)。嗣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逃逸时被安保人员当场扭获并移交公安机关,期间安保人员左某、翟某某在抓捕过程中受轻微伤。案发后,上述被窃电缆线已扣押并发还。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的家属自愿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帮助两名被告人向左某、翟某某各赔偿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证人左某、翟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相关照片、视频监控录像、丈量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的供述笔录及相关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在被告人李某家属帮助下能向受伤的安保人员进行经济赔偿,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分别建议对两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被窃财物应当予以发还。两名被告人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被窃电缆线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海瑛审 判 员 徐楚楚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谈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