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然仃与郭静、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然仃,郭静,张虎,彭世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394号原告:马然仃,男,1966年10年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郭静,女,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张虎,男,汉族,住址同上。(缺席)被告:彭世青,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住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驳回原告马然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中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俊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