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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4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阮建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阮建才,阮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12689-6,住所地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法定代表人陈志樟。被执行人阮建才,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阮佳芬,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31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阮建才与案外人阮文斌、阮玲玉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古北路69弄5号1203室,建筑面积149.1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月11日,竞买人马爱霞以1222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阮建才与案外人阮文斌、阮玲玉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古北路69弄5号1203室,建筑面积149.1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长2015000339,内容详见浙众诚所评(2017)萧字第F05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马爱霞(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爱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马爱霞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