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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欢申请执行何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欢,何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张欢,男,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何正涛,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张欢申请执行何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何正涛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欢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正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正涛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欢货款货款、利息共538890元,案件受理费7967元,执行费7789元,并以未支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99%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时止的利息,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正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包 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