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学东与上海为富物流有限公司、徐为富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学东,上海为富物流有限公司,徐为富,徐大军,张曼,周华芹,刘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监1号原审原告:张学东,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为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东2-E250室。法定代表人:周华芹,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徐为富,男,196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弟,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大军,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原审被告:张曼,女,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审被告:周华芹,女,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审被告:刘桃,男,196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张学东与原审被告上海为富物流有限公司、徐为富、徐大军、张曼、周华芹、刘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黄伟忠审判员 方婉倩审判员 恽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