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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郭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郭华明,陈春艳,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总府路31号。注册号:91510000901855372K。负责人:郭洪,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段静玲、杨威,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华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陈春艳,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寂照街国土资源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400400000116。法定代表人熊敏。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315号执行证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本金201048.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支付本金、利息218707.96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315号执行证书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彭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