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徐芹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徐芹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被执行人:徐芹菊,女,1961年10月7日出生,住兖州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与徐芹菊罚金一案,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刑终2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决定2017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徐芹菊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与徐芹菊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并当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在中国工商银行多项账户有存款余额546.06元、505.32元;中国农业银行多项账户存款余额749.55元、1169.19元、638.7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30992.10元,于3月15日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余额471.49元,于5月11日冻结,并于7月19日划拨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其他账户无财产信息;3月29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位于兖州考棚街13号楼(房权证号:20××10)的不动产由抵押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徐芹菊在济南女子监狱服刑,且被执行人无任何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8月2日调查,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芹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丽红审判员  郭玉宁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