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9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志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业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9刑初9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业,男,195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赞皇县。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赞皇县看守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志业作为柏乡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代办员,在赞皇县境内共为该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252100元,尚未兑付存款4076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收款收据复印件;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及办案民警出具的抓获证明;赞皇县公安局邢郭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张志业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史某、张某、郭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志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业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志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志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志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志业违法所得人民币4076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永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怀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