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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郑彦须与郑子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彦须,郑子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823号原告:郑彦须,男,193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郑跃欣,男,住安国市。被告:郑子欣,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原告郑彦须诉被告郑子欣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郑彦须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彦须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彦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郑彦须负担。审判员  刘永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天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