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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习久元与冯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久元,冯泽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6民初987号原告:习久元,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冯泽江,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建丽(系冯泽江之妻),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原告习久元与被告冯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习久元、被告冯泽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建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习久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冯泽江偿还借款3万元,利息7200元,合计37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冯泽江于2015年6月27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年利率12%,使用期限一个月。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至今未还,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冯泽江承认原告习久元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冯泽江偿还原告习久元借款3万元、利息7200元,合计3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被告冯泽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73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本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