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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民初5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5676号原告: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爱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延年。原告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对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安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 判 长  王采生人民陪审员  李春秀人民陪审员  孟丽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