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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裴洁与雷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洁,雷明,江西慈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洁,女,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雷明,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江西慈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仟禧颐和园东漪苑9栋B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雷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雷明、江西慈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雷明所有座落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千禧颐和园东漪苑9栋B单元402室以及座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2号1栋A座0805室共计两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