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汪红仙、姚桂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红仙,姚桂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92号申请执行人汪红仙,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姚桂凤,女,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汪红仙申请姚桂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桂凤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并责令其支付申请人汪红仙案款34100元,承担执行费411.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了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姚桂凤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