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沈小林与成都海和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林,成都海和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046号原告:沈小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月,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海和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万源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旭。原告沈小林与被告成都海和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琴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