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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1489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徐晖、王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徐晖,王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489号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32273987L,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333号柳莺苑30幢。法定代表人:鲍永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蕾,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晖,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被告:王嘉,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晖、王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