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雪兰申请执行汪仕荣、文燕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兰,汪仕荣,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吴雪兰,女,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北马路八角2段**号。被执行人:汪仕荣,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碧泉乡胜利村*组**号。被执行人:文燕,女,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碧泉乡胜利村*组**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在吴雪兰申请执行汪仕荣、文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仕荣、文燕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82959.22元、案件受理费450元。现被执行人汪仕荣、文燕仅履行15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仕荣、文燕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屋已查封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查封的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雪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吴雪兰申请执行汪仕荣、文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67959.22元、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人吴雪兰如发现被执行人汪仕荣、文燕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廖先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