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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汪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2刑初40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2009年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7〕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谭玉芳、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在本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村某号楼楼道,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江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0.15克。次日9时许。被告人汪某在本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村某号楼楼道,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江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0.27克,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汪某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汪某身上及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8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3.1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毒品及毒资照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毒品检验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证人江某的证言,被告人汪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4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汪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志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