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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史建民与席伟、宋安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民,席伟,宋安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858号原告:史建民,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席伟,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宋安然,男,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民与被告席伟、宋安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建民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史建民负但。审判员  张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盼 百度搜索“”